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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过转售权利金(Resale Royalty)吗?在国外,艺术家除了拥有著作权之外,还有一项称作「追及权」(droit de Suite)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法源为「转售权利金条款」(resale royalty provision),认为艺术家于日后作品被转售时,仍享有财产权,亦即抽取作品卖价的一定比率,回馈到艺术家的口袋里(不超过5%,欧洲以4%为上限,美国加州为5%)。法案订立的初衷来自于认为艺术家应该分享其作品成名后,所获得的可观的经济报酬,支持艺术家的立意十分良好,但反过来说,却对艺术品交易带来极大的影响与负面效果。
这个概念受到大部份欧洲国家法规的承认,除了英国与不属于欧盟的瑞士之外;然而现在,英国因为欧盟新法规定艺术家享有作品转售权利金,自2006年1月1日起此法生效后,也将被纳入此法适用地区,在未来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英国政府若不做出对策,伦敦艺术市场即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以下摘译日前Max Hastings于The Guardian网站(2005.1.3)发表的文章,使大家了解这项法案的利弊,以及追及权对英国艺术市场的影响:
伦敦艺术市场生态面临威胁
欧盟新法赋予艺术家及其后代一项权利-在艺术家死后70年内,每当他们的作品被转售出去,便可以从中分得一笔权利金。有些人会说这是很公平的法规啊,但是实际执行,只会造成拥有当代艺术品的收藏家,将作品送到不适用此法的市场上去交易,特别是瑞士和美国二地。这对伦敦市场即将造成毁灭性的伤害,今日,这个市场占整个欧洲艺术市场交易总值的二分之一。
依照追及权已经开始实施的国家-如法国的经验显示,此法的执行成本非常高昂,而且主要的受惠者并非那些穷困潦倒的在世艺术家,而是肥了过逝艺术家的继承人。1996年,法国总计艺术家转售权利金的70%流向7位已逝的知名艺术家的遗族。在德国,也发生同样的情况,1998年收款机构代表了7,454位艺术家,但只有274位艺术家以及206位继承者受惠,而且艺术家继承人拿到的钱是在世艺术家得到的7倍!另外,由施行此法的地区可以证明最直接的受益者是律师及中介者,这些人坐收这笔征款的25%~40%之多。
艺术家作品转售权利金征款比率
作品卖价(欧元) 权利金比率
低于3,000 0
3,001~50,000 4%
50,001~200,000 3%
200,001~350,000 1%
350,001~500,000 0.5%
超过500,000 0.25%
**最高单笔转售权利金不得超过12,500欧元(整理自欧盟Resale Right(2001/84/EC)第3、4条)
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自1920年代开始,这项征款便已存在于欧洲数个国家当中-这些国家都是非艺术交易主流的参与者。欧盟执委会曾经在1996年表示实施此条款是为了「消除欧盟艺术市场的扭曲,并且确保所有会员国的艺术家都能享受到平等的待遇,藉此提振创造力。」这是十分吊诡的说法,它实际造成的结果是使欧盟的所有成员失去艺术市场的优势与竞争力。
英国政府积极地反对这项法案,但是受制于少数服从多数,致使最后英国在表决上败下阵来。 艺术家转售权利金的征收采用递减费率计算,最高征收百分之4(详细计算方式如左图所示)。
将艺术交易重镇拱手让给美国、瑞士!?
讽刺的是此法的执行,影响最大是在市场上买卖的画廊与经纪商,他们开始考虑是否在适用此法的地区交易;一份由Arthur Andersen所做的法国市场研究报告提出结论:从今以后,只要所有人手中的任何一件绘画价值超过22,000欧元,便值得把这张画拿到瑞士去卖,任何作品价值超过33,000欧元者,就值得送到纽约地区交易。
对伦敦来说,艺术品交易及其带来的经济总值十分可观,2002年英国的从业人口为37,000人,负责出口总值超过20亿英镑。许多在世的艺术家,包括Hockney、Caro与Hodgkin,都曾经激烈地对反对追及权的实施。这样的一个法案,在每一位欧洲怀疑论者的心中埋下嫌隙。欧盟的介入,明显地把市场向下拉平,而非向上提升,它所提供的好处,只有中介者与少数明星级艺术家的后裔享受得到
美国加州实行此条款
再来看看美国的情况,事实上,1990年美国「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Visual Art Right Act, 简称VARA, 1991.6.1生效)最初法案提出时,内容也包含了转售权利金条款,但在国会台上引起众多争议,研究此条款的小组无法确定此法成立后,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大于其所引发的相反效果、其中最大的弊病就是影响艺术品自由交易,以及市场的活洛,因而最后美国国会将它从VARA法案中删除。
有趣的是,唯有加州承认此法的存在,州政府早在1977年便在州法中确保艺术家的追及权,登记在加州买卖的艺术品,不论是任何买卖或转售,卖出价格的百分之5归艺术家所有(除了艺术家本身卖出及少数例外情况),这项权利在艺术家死后存续20年。但实际的研究显示加州转售权利金法案对艺术家产生的报酬极其微薄,原因就出在加州艺术市场的交易额在整个美国艺术市场极小一部份;此法的执行是不是就是加州艺术市场规模无法突破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以德国为例
文:吴介祥
以德国为例,追及权原本只适用于作家。因为作家和出版人之间的获利最常出现不平等现象。原来没没无闻的作家,以颇低的价钱签下一只合约,但若一本书一夕成名,出版商大量发行,作家却没有分享再版、三版…利润的机会。2001年德国将著作权法的追及权扩大到艺术家。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艺术家都赞成这个法规,这些反对的艺术家认为价钱是可以商量的,由买方、卖方负担,或艺术家放弃这个权利,不必定成死板的法规,艺术家与代理经纪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才是最重要的。因此德国的追及权条例让艺术家自己决定要向谁要求再卖的权利金(若艺术家的作品没有卖断给经纪人,而是卖出去后才和经纪人拆帐,就不适用追权)。
这项权利,乍听之下并不符合自由市场的原则,但欧洲国家数十年来用这个方法让艺术家搭上经济发展的列车,它有正面的意义,因为典型的艺术家生涯总是先潜沉多年,才有可能被发觉而被市场肯定,但这时艺术家的作品可能已经卖断,本身享受不到市场的回馈。然而因为法源上的必要性,又不希望追及权看起来太像社会救济措施,欧洲国家将受惠权放在著作权里,而著作权的精神是将艺术财产视为可以继承的资产,所以追及权也可以继承。这样一来,原本具有社会政策色彩的权利,在艺术家成名过世后,反而有在继承人身上锦上添花的感觉,因此它实行的年月越久,争议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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